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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年来首次重修 有限放开企业间借贷

2015-08-07 16:49:31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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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移则法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们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杜万华对媒体表示,“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根据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自1997年《合同法》生效和2007年《物权法》公布,企业间借贷合同被认为无效则面临着法律冲突。从2005年以后,最高法陆陆续续判了一批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此次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也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但是,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普惠理财副总经理王毅对央广网记者表示:“有限放开企业间借贷有利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或投资渠道,利于企业闲散资金的高效率利用。但是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对于如何判定偶然性借贷和经常性借贷,王毅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考量:一是关注放贷主体的主营业务范围;二是关注放贷主体和融资企业对资金的用途;三是关注企业的收入来源是否以借款收入为主;四是关注放贷企业是否具有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牌照。

P2P平台纳入规范 除承诺外无担保责任

P2P网络借贷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同时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

第三方机构网贷之家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数量增加至2028家,单日成交额超过10亿元,参与投资的人数接近10万人。与此同时,“跑路”或“倒闭”的P2P平台也呈现高速增长趋势,从去年的每月10余家到今年的每月上百家,累计出问题的P2P平台已有近千家。

按照司法解释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认为,“这对于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也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即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

高搜易CEO陈康对央广网记者表示:“对网贷平台担保责任的确定,可以部分杜绝网贷平台的虚假宣传。如网贷借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说明网贷平台如果严格履行信息中介职能,因为借款人违约导致不按时兑付的,将不追究平台的担保责任,这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最大保护!”

同时,陈康还认为,“对正规经营的网贷平台虽然有所保护,但究竟网贷平台有没有勇气取消担保,还需要经过市场检验!获客能力不足还是众多平台的一块短板,取消担保将会放大这一短板”。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向记者建议,“投资者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也要看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能够覆盖风险。例如注册资本金,以及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是否充足。因为,即使法院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一些平台也未必有能力执行这种偿付”。

利率管控划定“两线三区” 超24%不受保护

最高法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

杜万华对媒体表示,这次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并划定了“两线三区”,第一条线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而三个区域是年利率在24%以内是司法保护区,在24%-36%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在36%以上的是无效区。

换言之,包括P2P平台在内的民间借贷约定年利率24%受保护,超出36%的可退还,介乎24%-36%的,属于“模糊地带”,纯靠自觉自愿,不论是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还是借款人要求退还,任何一方起诉至法院都不受保护。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关乎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收益与风险的重要因素。”PPmoney互联网金融平台董事长陈宝国对央广网记者说,“‘两线三区’的划定,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发展,降低过高利率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民间借贷更为良性健康发展。因为,金融行业在风险特征上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外溢性,因此降低其带来的风险至关重要。”

小牛在线CEO王永杰对记者表示,“‘两线三区’的划定,打破了市场中部分借贷平台恶性竞争的生态圈,减少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但是也会让一些短期借贷服务机构以及小额消费信贷机构再进行信贷业务时,无法覆盖正常的经营成本和坏账成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卫明律师分析,将利率上限固定为24%至36%,一是避免了因利率波动而导致的民间借贷利率结算的困难,减少了因计算而发生的纠纷。二是,以尊重当时的事实状态为原则,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那么法院不支持借款人索回的请求;如果没有支付,法院也不支持出借方的主张;三是,这一规定,可能会助长双方的“投机”行为,以及助长民间借贷领域的不诚信。如果是出借方,可能会想尽一切办法,直接将利率拉高到36%,争取在纠纷发生前已经收到利息;而借款人,则会想尽办法不按照36%约定支付,而是按照24%约定支付;这一投机的博弈,可能导致民间借贷中纠纷增加,甚至,出借方会以财务顾问费的方式,先收取高出24%部分的利息。

原标题: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年来首次重修 有限放开企业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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