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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枪击案再调查:20万非封口费 死者非访民

2015-05-24 07:20:12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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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监控录像

备受关注的“庆安火车站事件”又有最新进展——近日,检方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在调查、核实大量客观证据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认定,民警李乐斌是依法执行公务,在处置此事件中使用枪支依规合法。这一结论,与此前警方公布的调查结果相一致。

5月2日,黑龙江绥化市庆安火车站发生铁路警察开枪事件。根据公安部指示,铁路公安局迅速组成工作组赴庆安指导处置,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成立调查组,及时进行了客观全面的调查,形成了民警使用枪支依规合法的调查结论。

5月14日,警方公布调查结果和监控视频后,舆情发生逆转,大多数民众认同调查结果、支持民警开枪,但依然有少数网民相信境外敌对势力“枪杀访民”的谣言,提出视频是否作假、认定民警开枪依规合法的依据何在、徐纯合堵门是否因为“截访”、20万元是否为“封口费”等质疑。对此,记者再赴黑龙江庆安,进行实地采访。

司法鉴定:未发现监控视频作假

5月14日,哈尔滨铁路警方通过媒体公布监控视频后,质疑视频作假的声音此起彼伏。质疑者的主要“证据”是,两组镜头中,民警臂章位置不一样,一个在左,一个在右;徐纯合抛摔孩子的画面经过“抽帧”的特别技术处理,比正常的画面走得快。于是,一些人就此推断,事件的真相存疑。

哈尔滨铁路警方告诉记者,媒体公布的视频是由调查组提供的,画面是真实的。那么,为什么警察的臂章佩带在左边,有的画面中却会出现在右边呢?

绥化车务段技术科微机室技术监督员刘宇峰解释,这是出于“镜像”设置的原因。在庆安火车站监控视频记录机上,刘宇峰向记者演示“镜像”现象:在正常的监控画面上,点击右键,出现“镜像”选框,选中,储存,画面立即左右颠倒。

为了进一步证实警方公布的视频没有改动过,刘宇峰选取了一段非监控视频画面,调整为“镜像”后,画面上的日期反了过来,而监控时的画面,不管是否选择“镜像”,日期都是正常的。

当日庆安火车站5个正常工作的监控镜头,其中有一个设置为“镜像”模式。记者电话采访安装调试这批监控视频的技术人员得知,当时他们安装调试时,看到画面清晰就认为行了,没有注意到“镜像”这个细节。

“看到网上一些人说警方公布的视频造假,我们很着急,不能让更多人误以为是真的。”现场目击者中有多名学生,其中一名学生向记者表示。他们说,虽然不知道怎么从技术层面去驳斥造假说,但媒体公布的视频与他们所见的现场情形一样、事实相符。另一名学生还表示要出来作证:“网上的那些人不知道现场情况,就瞎说,让人感到气愤!”

目前,司法鉴定机关的司法鉴定结果已经得出。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员高磊介绍:送检的原始视频未发现剪辑处理痕迹,原始视频中的“镜像”(左右反转)视频,是摄像机的不当设置造成的;送检的媒体剪辑视频与原始视频中对应部分内容一致,检验未见抽帧和时序颠倒处理痕迹;送检的媒体剪辑视频中的放大画面内容来源于原始视频,且内容一致。

专家释法:民警使用枪支依规合法

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负责调查此事件的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孙成毅告诉记者:“5月2日下午2点41分,我们接到公安机关关于庆安火车站发生枪击事件的通知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迅速反应,立即派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经过。”

记者了解到,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2012年已从铁路企业分离出来,移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在这次枪击事件的调查中,属于独立的第三方。

“在这起事件调查中,检察机关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独立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工作。”孙成毅介绍,“我们相继调取了事发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言,当事人陈述,警棍、枪支等物证照片、警官证、持枪证、枪支使用交接记录等书证,伤亡鉴定和枪支弹道鉴定等100余份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认真审查。”

“在调查、核实大量客观证据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认定,民警李乐斌是依法执行公务,在处置此事件中使用枪支依规合法。”孙成毅说。

对于这一结论,记者采访了多位看过视频的专家。专家均对这一结论予以认可。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杨宗科指出,关于民警开枪合法性的问题,直接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应当站在法治角度,从四个层面分析当事民警的执法行为。

“一是佩带和使用枪支的主体资格和场所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杨宗科说,从已有证据看,当事民警是具有正式执法资格的警察,拥有持枪证,并且在车站值勤,保护公共场所的安全,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民警使用枪支的目的是否合法。从视频看,从口头警告、使用警械,再到开枪射击,目的都是为了有效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属于积极作为。”杨宗科说,“一开始,死者阻拦其他乘客进站,这是一般性治安违法行为。后来,死者行为升级,砸水瓶、殴打警察、抢夺防暴棍、摔孩子,已经涉嫌触犯刑事法律。执法遭到抗拒后,民警跑回值班室拿出警械,在制止无果的情况下开枪射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是当时可不可以停止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但是,从视频看,这两种情形都没有出现。死者不仅没有放弃暴力,反而不断升级。如果不开枪,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四是根据法律规定,民警使用枪支后造成犯罪行为人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防止证据灭失,并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主动报告。从当事民警后续的程序性行为来看,都符合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表示,一个公民如何应对警察正当执法,这一问题应当引发更多思考。“警察的身份代表着国家法律,警察在正当执法中使用的暴力是合法的暴力,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强制力。警察应当有起码的尊严,因为他不是代表他自己,而是代表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公民对此应当服从和配合。在本事件中,死者不但不服从,反而抗拒执法甚至反过来对执法者使用暴力,涉嫌暴力袭警,是一个很坏的例子。警察为了保护公共安全果断开枪,是依规合法的正当履职行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不开枪,就可能涉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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