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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飙车案被告承认此前相识 与伤者就赔偿和解

2015-05-22 03:30:13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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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朝阳法院,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宣判,被告人唐问天(右)、于沐椿(左)被认定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和4个月。通讯员 曹璐 摄昨日,朝阳法院,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宣判,被告人唐问天(右)、于沐椿(左)被认定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和4个月。通讯员 曹璐 摄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昨日,备受关注的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兰博基尼司机唐问天、法拉利司机于沐椿被认定危险驾驶罪,分别被朝阳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和4个月,并被分别处罚金10000元和8000元。两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造成一名女乘客轻伤

此前,两名被告人唐问天、于沐椿因刑事拘留期满,已被取保候审。昨日上午9时,两人被带入法庭,唐问天个子稍高,穿黑色衬衫,声音低细。于沐椿则身着白衬衫,戴眼镜,东北口音。

检方指控,4月11日21时许,唐问天和于沐椿分别驾驶兰博基尼、法拉利跑车,在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车内乘客徐女士(女,24岁,辽宁省人)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两被告人承认此前相识

庭审中,对于指控,两名被告人均称没有异议,并表示后悔。

唐问天承认此前认识于沐椿,事发当天他跟朋友晚上9点左右到的大屯路隧道,当时想跟于沐椿比一下提速,但因距离太短,便将自己的绿色兰博基尼往后倒了一点。

唐问天称,他知道城市路的限速是70km/h,但当时自己的车速已经达到160km/h,同时他承认自己和徐女士都没系安全带。

于沐椿说,事故前为了拉开距离,和唐“比一下速度”,他在隧道内逆行。

检方当庭播放事发时的视频监控显示,两车在倒车准备飙车前,路上还有很多车通过。飙车时,兰博基尼在前,约13秒便高速冲出了监控。当时正在下雨,两车激起很高的水雾。之后两车相继失控。23秒时,法拉利撞上了护栏,兰博基尼则处于盲区位置。

与伤者就赔偿和解

经过一个小时的审理,该案休庭10分钟后便当庭宣判。法官表示,唐问天车上载有乘客,在未征求乘客意见的情况下,唐问天驾车竞速,造成徐女士受伤,情节较于沐椿严重。其次,唐问天未被认定为自首。据此,判处唐问天拘役5个月,判处于沐椿拘役4个月。

另据新京报记者了解,被害人徐女士的赔偿事宜已经达成庭外和解,被告人家属亦对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失进行了赔偿。

争议焦点

唐问天是否构成自首

辩护人:事发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应认定自首

公诉方:手机关机直到被民警发现,不能认定自首

唐问天说,事故发生后,他和于沐椿商量由后者报警,之后等交警到场测完血液酒精含量等,他就回家睡觉了。因怕被打扰,将手机关机,直到第二天中午起床,去医院给徐女士送钱时,遇到了正在给徐做笔录的警察,后被传唤带走。

对此,辩护人认为,唐问天关机是为了休息,起床后先去医院也是为了救人,而且在见到警察后能够主动交代情况,应该被认定自首。

公诉人则表示,唐问天在事故后协商报警,留在现场,属于履行了法定义务。但其明知案件未处理完毕,仍将手机关机,脱离了司法机关的控制,直到在医院被办案民警发现后传唤,不构成自首。

最终,法院未支持唐问天自首的辩护意见。

于沐椿是否适用缓刑

辩护人:为在校学生年轻盲目,应适用缓刑

公诉方:行为十分恶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说,于沐椿至今仍在一所私立学校读高三,其年轻盲目,法制观念淡薄,应适用缓刑。公诉人则认为,犯罪情节较轻才适用缓刑,而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十分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经审理,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共同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车速严重超过限速,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及他人轻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从轻量刑情节。但为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不宜适用缓刑。

法官释疑

1 为何认定两被告人危险驾驶罪?

法官介绍,本案中,人身损害方面造成一人轻伤,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财产损害方面,虽造成经济损失32万余元,但案发后已全额赔偿,故亦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

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客观上需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威胁。

具体到本案,两被告人均持有驾照,均无饮酒、吸毒等影响驾驶能力的行为,且事发地点及时间是经过选择的,事发时该路段车流较少。综合以上因素,可认为两被告人对于发生事故、事故后果均不存在追求或放任的态度。

此外,两车竞速过程中并无其他车辆或行人经过,最终的事故结果也仅导致车上一人轻伤。从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事故的实际后果来看,本案在客观方面亦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2 为何与东坝飙车案判决差异巨大?

曾被媒体广泛报道“东坝飙车案”,最终法院认定三被告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东坝飙车案”与“大屯路隧道飙车案”缘何判决结果差异巨大,昨日,法官结合两案事实进行了详细解读。

法官指出,从案发时间、地点来看,“东坝飙车案”发生在凌晨1时,事发路段系城郊断头路,地处偏僻,道路尽头为钢材市场及仓库;而本案事发时间为21时许,事发路段为城市干道,社会车辆可以通行。

从危害后果来看,“东坝飙车案”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本案参与竞速的两车先后发生事故,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及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

综上,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悔罪程度等诸多因素,对两案作出不同判决。

3 为何宣判后未将两被告人收监?

昨日宣判后,两人在家属陪同下各自回家。为何被判处拘役仍没有被立刻收监?

对此,朝阳法院法官介绍,收监属于执行程序,判决后被告人和公诉机关还可能上诉、抗诉。判决次日起至十日内,如果没有被告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抗诉,那么一审判决生效,才进入执行阶段,将依照判决对被告人进行收监执行;如果被告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抗诉,则判决暂时不生效,案件将提交中级法院审理,经二审裁决后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 李禹潼

(原标题:大屯路飙车案两被告人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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