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交警指挥绕行 多出82元过路费谁买单?
2015-01-05 11:38:25   来自:成都商报   评论:0

  成都商报记者 王楠

  核心

  提示

  公共负担

  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行政法教授何海波指出,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对公民利益造成损失,公民在一定范围内有承受的义务;只有在损害超出合理范围,特定公民为了公共利益承受了特别牺牲,才可以要求补偿。这叫公共负担平等原则

  1月3日,成都市民冷女士驾车从重庆返回成都,因交通管制她按交警指挥绕行后,过路费较往常多出了82元。冷女士昨日拨打本报热线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并表示抛开油费和多用时间不说,多出的82元过路费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同一天,在1月3日有此遭遇的司机还不止冷女士,网友“@十八子二小”也在微博上吐槽:高速封路,交警要求改道,通行费用翻番,为什么按照交警指挥绕路后的成本要我来承担?

  大雾引进的交通管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面对这样的诉求,政府是否需要赔偿?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是否有可能区别收费?

  车主:

  交警要求绕行 过路费翻倍

  “从这里岔路分流,前方大雾,需要绕行。”

  前日下午,从重庆驾车返蓉的冷女士在进入四川境内后,在一个岔路口听从交警的指示转入了一条岔路,“看到车辆都在往岔路上走,都没有继续走主道,所以我也转进去了。”这一转,冷女士此次旅程公里数便直线上升,“我的路线变比原路程远100多公里。”本来,冷女士原定路线是重庆—遂宁—成都,但实际路线是:重庆—复兴互通(绵遂高速)—三台东互通(成巴高速)—成都。

  自然,令冷女士不满的还不仅是路程公里数远了,过路费也因此翻了一番。冷女士告诉记者,走原路线返回成都,只需要66元左右过路费,但1月3日下午她花费了148元,较正常情况高出了一倍多,“这还不算油费和时间。”

  在冷女士看来,自己听从交警指挥走了一条更远的路,多花了时间和油费,“过路费翻倍总得有人买单吧,要给一个说法吧。”

  高速运营公司:

  只能按行驶里程计价

  高速公路收费是如何计价的呢?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费法规方面的负责人,“高速公路收费按行驶里程计价,计价标准也通过了省市物价部门的审核。”具体来说,对高速运营公司而言,收费的标准就是车辆通过的高速公路里程,即上下高速收费站之间的距离来进行收费,而每公里的价格则根据物价部门核准情况来定,不同的高速收费标准有所不同。

  上述负责人介绍,交通管制是由交管部门指挥决定的,运营公司对路线封闭或限行并没有主导权,并且具体的绕行路线运营公司并不会事先得知,“绕行对运营公司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那么极端天气需要封闭高速时,又是如何操作的呢?该负责人表示,在需要全封闭道路时,交管部门会事先通知相关的卡口和收费站,以提前做好准备,关闭通道。

  是否有一种可能性,能够将被迫绕行的车辆和正常行驶车辆区分呢?另一位业内人士也直言,这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两种车辆很难识别,也不具有可操作性,“这种绕行情况毕竟不是普遍存在。”

  高速交警:

  司机有多种选择 费用需自付

  四川高速交警就此事答复成都商报记者时表示,“雾锁高速,司机选择绕行,费用需自付。”

  对于这名车主的疑问,交警支队民警回答:当日对部分高速路口进行短暂封闭,是由于大雾笼罩部分高速路面,导致能见度过低,达不到路面通行安全标准,无法确保高速路面驾乘人员安全。而司机在听到高速交警的建议后,仍可有多种选择,包括原地等待高速路口解除封闭、绕行地方道路、绕行其他未封闭高速线路等。最终,驾驶员自由选择了前行路线,因此需自行承担绕行费用。若这名驾驶员对这样的回答仍有疑问,也欢迎直接拨打高速交警电话再次进行咨询。

  专家观点

  损害超出合理范围

  公民才可要求补偿

  冷女士和网友“@十八子二小”的问题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商报记者昨日就此事电话采访了清华大学行政法教授何海波,他表示,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是否应该对公民进行补偿。

  但他也谈到从法理上讲,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对公民利益造成损失,公民在一定范围内有承受的义务;只有在损害超出合理范围,特定公民为了公共利益承受了特别牺牲,才可以要求补偿。这叫公共负担平等原则。而具体到本次事件,警察如果是依法执行公务,自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的损失较之他人不是特别巨大,警察也不需要给予补偿。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陶洁的观点与何海波不谋而合。在陶洁看来,因大雾原因造成高速暂时封闭绕行,首先这非人为因素可操控,且交管部门引导绕行也是依法执行公务,并非人为有意造成司机绕行远路,“因此交警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样的高速运营公司按物价部门核准标准进行收费,也是合理合法的。”

【编辑:刘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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