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人大常委会被指保护涉嫌犯罪人大代表
2015-05-10 12:20:02   来自:法制晚报    评论:0

  法制晚报讯 (稿件统筹 朱顺忠 记者 王选辉) 辽宁本溪人大代表连某在内蒙古自治区涉嫌巨额经济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和缉捕,当鄂尔多斯警方向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却遭遇本溪市地方规定尴尬:须委托本地司法机关提请许可。面对网络上“保护涉嫌犯罪本地人大代表”的质疑,近日辽宁本溪人大常委会向法晚记者表示:绝对不存在,但是本溪当地确有须本地警方提请申请的地方性规定。

  法晚从警方获得消息显示,2010年以后,多名犯罪嫌疑人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以“股权合同转让”为由,涉嫌在当地诈骗3400余万元。由于数额巨大,该案在当地引发恶劣影响。接到报警后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此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辽宁省本溪市人大代表连某等三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去年10月下旬,鄂尔多斯市警方对其中两位嫌疑人实施了抓捕,随后被依法刑事拘留。而当警方对犯罪嫌疑人主犯连某实施抓捕时却发现,其为辽宁省本溪市人大代表。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一位参与办案的民警告诉法晚记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2014年11月6日,鄂尔多斯公安局向辽宁省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对连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为了证明连某深涉案件,且系主犯,鄂尔多斯市警方还专程派警员赴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案做了详细说明,并提供了核心证据。2014年12月29日,本溪市人大给鄂尔多斯警方发函称:根据本溪市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规定,鄂尔多斯公安局必须和本溪市公安局取得联系,并且由当地警方向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以上申请,人大常委会才可以启动对连某等程序性讨论并作出最终决定。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地方规定作出的回函,引起内蒙古自治区警方的不解。

  “按照我国目前侦查机关的办案规定和‘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我们认为本溪人大常委会依据地方法规要求外省市公安机关服从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规定。”5月8日下午,鄂尔多斯市警方一位办案民警告诉法晚记者。另据鄂尔多斯警方透露,由于案情重大,最后他们只得向本溪市公安局发出求助。

  “而本溪警方给处的答复是,鄂尔多斯公安局抓捕犯罪嫌疑人,由本溪市公安局递交申请,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本着‘谁办案谁负责’办案原则,他们没法儿替我们把关,说担不起这个责任。”5月8日下午,鄂尔多斯警方一名警员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5月6日下午,本溪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称,其之所以做出由本地公安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提请的意见,依据的是《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机关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有关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记者查询后发现这条地方性规定的表述为:“本行政区域外司法机关对我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书面委托我市司法机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许可。”

  对于网络上有关“当地人大常委会保护当地人大代表”质疑,该负责人表示说,这样的情况“绝对不存在”。他说,本溪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专门开会研究过此事,领导当时表态,绝对不可以包庇代表,如果人大代表确实违法犯罪了,必须严肃处理,“这一点,我们的态度非常坚决,但是以上规定我们必须遵守。”

  至此,这起在当地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巨额经济诈骗案件,因以上原因,被警方认定的主犯连某至今没有归案。

  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人大代表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措施需要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表决同意,陈春龙说,目前不好下结论本溪市地方法规是否违反上位法,亟需国家相关部门从上至下制定一个在全国范围内的具体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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