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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的落位才只是开始
2014-10-12 09:46:20   中国涪陵网   评论:0

大学章程的落位才只是开始

本社评论员 线教平

108日,教育部公布了近日经核准发布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9所高校章程。据教育部介绍,已有32所高校的章程核准发布,其余15985工程高校的章程也都已完成核准程序,近期发布。

高校章程被视为大学“宪章”,它承载着大学精神、昭示着大学使命,对于回归大学本位,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和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如此,大学章程还是社会法律与大学制度的衔接者,是大学联系政府、社会的中介平台。

曾几何时,大学章程在我国众多的大学中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据统计,截至2011年,全国仅有26所公办高校制定了章程,而这些章程由于无统一具体标准,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定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科学、实施不到位等问题。大学章程的缺位造成了国家法律很难落到实处,学校自主权难以真正落实,这才有过去经常出现的权力“放”与“收”的循环和近年来热议的高等学校“去行政化”之争。如今一校一章程的出现,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自从教育部新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来,关于大学章程的制定以及能否承担起其应有的功能一直备受关注。

有高校负责人坦言,制定大学章程必须要按照教育规律办事。章程应规定学校专业如何设置、学科如何建设、人才如何培养、财务如何管理等核心问题。但目前的情况却是教育部决定着每一所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科建设、人才管理、财政大权。从去年11月率先公布的六所高校章程文本内容看,不同程度存在形式雷同、内容空泛、缺乏可操作性、未彰显大学精神和特点等问题,这也是备受公众诟病的所在。

有学者指出,中国大学章程要突破困境,使其承载回归大学本位的使命,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大学与政府的关系,限制政府管理大学内部事务;而是处理好大学内部的关系,建立规范大学内部权力运行的机制;三是建立大学各权力主体自我约束机制,优化大学学术自由的环境。

通观欧美国家大学章程,我们会发现,大学的决策权归董事会、理事会;大学的行政权由校长行使;大学的学术权力由学术委员会、评议会、教授委员会行使。对政府的要求往往是经费投入、发展规划、质量评估等,政府对大学内部事务很少干涉。

当然,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尽管按教育部新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的大学章程尚不能在实现大学自主办学上一步到位,但大学章程的颁布无疑给了大学自主办学“有法可依”的依据,使大学回归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科学发展、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本位上有了可能。否则,如果连一部规范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大学与自身党委、行政、学术、社群系统等的关系的“法律”都没有,何谈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大学办学的归位呢?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学章程的落位才只是开始,只有到了大学章程不仅对高校产生约束作用,也对校内外的各个部门都能产生约束作用的时候,才是现代大学制度建立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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