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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不贷!大润发疫期6遭通报 4地门店价格违法2地抽检不合格

2020-02-14 10:27: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曝光了第七批各地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例。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案件,并公开曝光第七批各地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其中案例二显示,1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对西宁市海湖新区五四西路与文汇路路口的大润发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6日至27日在销售蔬菜、鸡蛋过程中低价招徕客户、高价结算。例如,莴苣标价为2.2元/500克,却按3.3元/500克结算;新鲜鸡蛋标价为“会员价4.58元,非会员价6.8元”,却以8.8元/500克结算。西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且事发在青海省新冠肺炎突发公共卫生I级应急响应期间,应依法从重处罚。2月6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防控肺炎疫情期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违法典型案件(第五批)。大润发超市赫然在列。其中案例一显示,1月27日,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大润发超市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1月23日起,在蔬菜进货价格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将白萝卜、大葱、小瓜销售价格大幅度提高,部分蔬菜价格上涨3倍以上,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拟处罚款80万元。

而在仅仅两天之前的2月10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6期)。通告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完成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184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蔬菜制品、食用农产品等9类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180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和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其中,关于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销售的草鱼(购进日期2019-9-20),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机构为长春海关技术中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2.83%。

大润发官网显示,“大润发”由台湾润泰集团于1996年创立,1997年3月即在台湾桃园开出第一家完全由中国人自行设计规划营运管理的大型超市,卖场融合了传统市场的新鲜,量贩的便宜及百货公司的舒适便利,以直接生活化的方式为顾客服务。“大润发”于1998年7月在中国大陆开设第一家大型超市,是会员制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持有“大润发”商标的合法权利,是“大润发”中国地区总部。中国大陆地区的“大润发”门店均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所投资设立。

大润发自1998年在上海开设第一家大型超市以来,截至2020年1月,已在中国大陆地区成功开设414家综合性大型超市,遍布华东、华北、东北、华中、华南五大区域,服务覆盖全国29个省市及自治区,拥有十多万名员工和十万多名导购,每天为四百多万位顾客提供服务。2011年高鑫零售公司成立,旗下拥有”大润发”与”欧尚"两大零售品牌,同年7月在香港公开上市(高鑫零售6808.HK)。2017年11月阿里巴巴集团战略投资高鑫零售。2018年高鑫零售整体营业额达1013.15亿人民币。

近期,大润发旗下超市门店和子公司多次遭到市场监管局通报。2月3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期)称,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989批次,涉及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糕点、饮料、酒类、罐头、水产制品、水果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和糖果制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80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其中,盐城先峰岛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阜宁县玉带糖果糕点厂生产的玉带牌阜宁大糕(熟粉类糕点)(香米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2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湖南省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第二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严查防疫物资领域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并公开曝光。其中,1月27日,常德大润发超市在销售大白菜、白萝卜时,超市专柜标示价格为2.98元/斤,销售时按出清蔬菜4元/斤结算,涉嫌存在低标高结的价格欺诈行为。常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已立案调查,并拟处罚款20万元。

据湖南日报1月29日报道,经查,常德大润发超市在销售大白菜、白萝卜时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低标高结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据相关法规,常德市市场监管局拟对常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称,2月6日下午,浙江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对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该超市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罚款100万元。2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对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

经查,1月26日前(含当日)该超市芦笋购进价格为54元/公斤,按98元/公斤价格出售,1月27日至28日,在进价回落到36元/公斤的情况下,仍按98元/公斤出售,直至1月29日将销售价格下调至71.6元/公斤,2月2日后(含当日),芦笋购进价格进一步回落至18元/公斤,但该超市仍以71.6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售价持续维持在高位。该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现已立案调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拟对绍兴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