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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4S店把爱卡汽车网告上法院 判其不正当竞争

2017-07-13 13:59:41 来源: 和讯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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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卡汽车网使用宾利、劳斯莱斯4S店的店名、地址等信息,400服务电话却为爱卡汽车网自己的电话,被两家4S店告上法院,被判不正当竞争,分别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4万元。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告北京德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起诉二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智德公司)、塞纳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塞纳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案。

据海淀法院通报,二原告分别经营北京唯一一家经合法授权的宾利、劳斯莱斯汽车4S店。二被告共同经营“爱卡汽车网”(网址为:www.xcar.com.cn),网站首页顶端标题栏中展示了网站分为“选车”、“买车”、“用车”、“社区”等栏目。二原告发现,二被告于其经营的“爱卡汽车网”中使用其4S店的店名、地址等信息,还使用了美合公司的公司名称,在店名和地址处列写了二被告的400服务电话,并标注“认证”字样,且将上述信息与宾利、劳斯莱斯各车型的照片以及对应的“厂商指导价”、“经销商报价”一并展示,在每款车型后还设置了“询底价”及“试驾”按钮。

二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4万元。

二被告主要的抗辩理由为,塞纳德公司并非“爱卡汽车网”的经营主体,与本案无关;智德公司与二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其展示的是二品牌汽车的真实信息和厂商报价,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其在网站中的4S店店名、地址等信息中展示自己的400电话,是为了给网站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如果用户想知道售车信息,其就将告知用户到店里咨询具体信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与二被告均不存在合作关系。“爱卡汽车网”的经营主体信息中展示了塞纳德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为智德公司,故认定二被告共同经营“爱卡汽车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经营的“爱卡汽车网” 提供汽车资讯、汽车销售相关服务等服务内容,二原告经营范围系汽车销售,因此二被告在与汽车销售相关业务方面与二原告存在竞争关系。二被告将其400服务电话与二原告的经营信息一并展示,并提供相应的询价服务,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于“爱卡汽车网”中提供相关资讯及咨询服务的是二原告而非“爱卡汽车网”的经营者二被告,或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二被告与二原告之间存在经营上的关联关系。

同时,二被告可能凭借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通过网站中留有的联系电话和询价服务获取购车客户的购车需求和个人信息,提供给与二被告有合作关系的汽车经销商,从而减少二原告的交易机会。因此,二被告的上述行为,系对与宾利、劳斯莱斯汽车销售有关的服务来源的虚假宣传,违反经营中应秉持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应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二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如二被告于其网站中仅展示二原告的真实经营信息,且该信息系从公开渠道均可获知,则二被告的行为无需苛责,即二被告通过其经营的“爱卡汽车网”向相关公众集中提供行业公知信息属合法经营行为。但二被告将自己的服务电话及其提供的询价服务渠道与二原告的经营信息混同列写于网站中,就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认知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应停止在其网站中将二原告的经营信息与其服务电话及其提供的售车咨询服务渠道混同列写的行为,应明确加以区分。

最后,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综合考虑了二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于诉讼中仍不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以及涉案汽车品牌的知名程度、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二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判令二被告分别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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