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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自愿超时加班”有说法

2015-10-02 16:33:06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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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杨登峰 摄

岁末年终,在记者分赴各地采访返乡职工时了解到,为了多拿钱,不少职工表示愿意去订单多加班多的企业,因为“打工主要是为了挣钱”。同时不少企业也拿出“职工自愿加班”的理由回应劳动部门和工会对超时加班涉嫌违法的指责。超时加班真的是只要职工自愿就可以吗?

记者梳理相关法规发现,工作时间关系到劳动者的休息与健康,我们国家执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对于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原则上也要安排集中休息、轮休调休,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法》对加班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一是限制加班时间,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规定每天加班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二是加班得支付高额的加班费用,延时加班按1.5倍计算,休息日加班按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倍计算。

这就是说,如果企业安排的加班符合上述的两个条件,满足最低时间和额外待遇的标准,即不违法。有争议的是职工自愿加班导致突破了《劳动法》最低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这一问题尤其突出表现在就业能力不高、可替代性强的中低层工人中。

记者在采访多名返乡农民工时了解到,他们自愿超时加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为了增加收入,为了保住工作,被迫加班,为了提高工作能力等等。记者发现,工人一般会对是否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提出意见,对超时加班一般是“忍气吞声”甚至自愿。

看《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工时制度和延长工时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出单个劳动者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小时数,而非是以天为单位笼而统之”。劳动法律学张喜亮研究员表示,不少用人单位在没有细则,不和劳动者以及工会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六休一”甚至自认为任意条件下“六休一”都是合法的,这是不懂法的表现,工时的常态是“五休二”。

张喜亮说,超时工作必须给职工补休,即保障职工休息权,有充分法定理由不能补休,才可以依法予以加班工资补偿,这是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常识,不是给“钱”就能了事的问题。

记者采访广东不少制造业工人发现,“六休一”和超时加班即使在劳动法规不断强化的今天,也并不鲜见。“计件计时工资,要想多挣钱必须多加班。”广东一大型鞋厂的工人告诉记者,赶工期的时候企业还会拿出很多的口号宣传,激励工人多加班为自己创收。有的企业,多加班甚至成为职工上进奋斗的企业文化和常规管理措施。

记者调查发现,在加工制造业,做低计件计时工资,是企业诱导工人自愿超时加班的一种手段。

“当小时工资率过低而难以改变时,劳动者为维持其基本生活,只能延长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劳动者加班的愿望只能是一种无奈和被迫。即便是劳动者有加班的愿望也并不能掩盖企业超时加班和加班的常态化管理的违法性”。铁道党校研究劳动关系老师李强认为,当劳动者因其生活所迫而以低于劳动标准的条件提供劳动时,整个劳动力市场的标准都最终会被降低,这不意味着效率的提高或者资源配置的优化,只能说明用人单位劳动权益状况的恶劣。

不少工人反映,在劳动力十分充足,工作可替代性强的现实条件下,如果有工人或者企业工会敢拍着胸脯跟企业大胆说不,恐怕只能赢得企业一个斩钉截铁的“滚”字。

张喜亮表示,不能假借职工“希望、自愿”冲击劳动法律的底线。经历两个世纪的工业化,劳动条件的恶化会导致劳动者身体、精神状况的恶化已成定论。严格执行法定的工时和劳动标准,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是否进步的重要表现。

原标题:工人“自愿超时加班”有说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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