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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纵深推进 改革后续配套政策需跟进

2015-09-21 10:14: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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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落地”余惑待去

完善司法责任制,必须强调责权利一致性,确保司法人员既有责任心又有积极性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广东、上海、湖北、海南、吉林等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大部分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都感到“责任大”、“担子重”、“压力大”。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剑平说,以前办案有“拐杖”可撑,案件怎么办,逐级请示、层层审批。如今,司法责任制倒逼法官不得不丢掉“拐杖”,想方设法提高自身审判水平。

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记者采访发现,随着司法责任制纵深推进,“办者无权”、“定者不办”、“办案责任虚置”等“老大难”问题正逐步得以解决,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正在形成。

但同时,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司法责任制“怎么改、如何推、能否成”等问题看法不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后续配套政策滞后等问题,迫切需要引起重视。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谁办案、谁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各试点地区和单位普遍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案件负责制和主任检察官案件负责制。

“现在大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都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来签发,谁审谁判谁负责。”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郭成介绍,跟以往相比,法官审理案件更加谨慎,要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斟酌才敢下笔。对于一些复杂、疑难、有争议的案件,主审法官既可以向资深法官请教,也可以通过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商讨,但这些意见都只能作为参考,判决结果还是要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决定,结果要终身追责,所以大家“如履薄冰”,慎之又慎。

记者了解到,试点地区和单位普遍实行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会议仅限于提供参考意见。“这种会议,更像一种‘头脑风暴’。大家不对事实进行评判,而是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上海市二中院民二庭主审法官卢薇薇说,“意见没有强制力,仅供合议庭参考。”

司法责任制落实,带来了一系列良性的变化。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院长戴义斌告诉记者,该院上半年收案1526件,结案1085件,结案率71.1%,较往年提高两成多。数字说明法官庭前准备扎实、责任心加强了。

合议庭运行更加规范,“参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大有改进。试点近一年来,上海市二中院受理并审结的裁判类案件共计13863件,其中由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处理的案件有13561件,占97.82%。来自上海其他试点法院的数据也显示,由合议庭评议后裁判的案件比例均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比例从过去的6%下降至0.1%。

同时,院庭长回归一线办案,案件不再层层审批,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年受理案件38000多件,今年将突破4万件,是全国收案平均数的4倍,法官人均结案256件。该院院长万选才说,虽然案件量猛增,但是案件签发权下放,多数案件审判不再需要“二道手”,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直接承办案件,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得到提高。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法官贾怒说:“现在除了少数重大案件,其他不需要请示汇报。我们的办案效率大幅提高,时限大大缩短。”

此外,“权力清单”使权力运行更加明晰、案件审理更加透明。鉴于司法机关过往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各试点地区和单位纷纷出台院庭长、检察长“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落实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监督权,必须进入办案组织直接办案;审委会、检委会原则上不再讨论具体案件的事实问题,集中精力进行经验总结和类案指导。

海南省法院系统7月起实施《海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试行)》,共八章四十条,细化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委会等审判权行使主体的职责。上海市检察系统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实施专门监督,建立执法档案,确保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长陈旭说,检察长和检委会的权力范围已减少至15项,下降约70%。

如何“终身追责”仍有困惑

记者在各试点地区采访时,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王桂荣因错案被追责的事件,在基层法院产生了强烈的“震动效应”和诸多争议,多位司法人员都不约而同地在采访中提及。

王桂荣在2002年审理一起诈骗案时,其所在的川汇区法院合议庭和审委会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作无罪判决”,川汇区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随后检察院重新起诉,合议庭认为构成诈骗罪(未遂)并向审委会汇报,审委会向上级法院请示。周口市中院书面答复:有罪判决,二审也维持原判。几年后案件再审,多位证人推翻证言,当事人被判无罪,主审法官王桂荣被追责。

“王桂荣案”引发的热议反映出当前司法界对主审法官该承担多少责任、如何“错案追究”、怎样“终身追责”等内容存有困惑。

困惑一:错案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多位受访者对“错案追责”仍感茫然。“错案的标准与要件,缺乏明确统一的界定。”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位主审法官说,简单把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都列为错案,以裁判结果改变来追责,会导致追究范围过宽。

湖北省黄石市中院刑二庭庭长刘须兴说,因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能算“司法错案”吗,法官们裁判时,心里没底。

困惑二:“终身追责”与“司法豁免权”的边界在哪里?部分法官、检察官对“终身追责”有疑虑,认为错案终身追责制,超过了刑法的最长追溯期限,追责是否于法有据。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徐德林说,定案的证据、法律规则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更,甚至法律法规会变更,“终身追责”背景下,“司法豁免权”如何保证?

一些司法人员表示,司法责任的边界不明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黄祥青说,司法责任的主体、范围都需要明确,司法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应严格区分,追责时效要“于法有据”。

困惑三:惩戒委员会如何定性,架构怎样运转?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一些地方还没有设立惩戒委员会,对惩戒委员会的构成、作用发挥、评判结果认识不清。青海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张爱军说,惩戒委员会是行政机构,还是社会组织,全省设立一个,还是各市县均要设立,裁定结果是指导性意见,还是最终决定。法院、检察院与惩戒委员会之间是何种关系?这些问题顶层设计还需明确。

困惑四:司法责任背景下,法官尊荣感如何提升?一些司法人员反映,当前司改对“责”和“权”落实较为充分,对职业保障、审判津贴等“利”的落实较为滞后,责权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范建绥说,现在都讲职业保障,其实真正的保障不仅是工资涨上去,更是尊荣感“涨”上去。

“10年间,全市法院政法编制增长32.7%,案件数量却上升103.6%,突破22万件。法律关系复杂、矛盾尖锐的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广东省深圳市中院副院长郭毅敏说,一些办案人员受不了压力,觉得做法官没有尊荣感,离开了法官队伍。

责任制落地生根仍需配套支撑

多位受访司法人员和专家建议,完善司法责任制,必须强调责权利一致性,确保司法人员既有责任心又有积极性,用过硬的案件质量和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完善司法责任制必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配套。海南省高院院长董治良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公检法三方应尽快完善相关机制,尽量使侦查程序、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与审判程序的定案标准相一致。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说,诉讼制度的改革要解决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问题,法庭上控辩双方都要对警察、证人提问,让其最大限度地参与庭审,否则“强势侦查、优势公诉、弱势辩护”,容易出现错案。

其次,准确界定司法错案的标准和条件,为错案追责设定底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故意枉法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这些法官追责必要条件需要明确。

同时,司法责任追究需尽快出台相关细则,消除法官疑虑。吴剑平建议,由于法官能力水平、工作疏忽、拖延办案等原因导致案件质量存在瑕疵或错误,应承担法院内部的处罚责任。

此外,建立法官依法履职的保护机制,提高法官尊荣感。一方面,必要的物质和资金保障要及时到位。北京市四中院副院长程琥说,以购买社会服务为例,目前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标准均不明确,在书记员配置、后勤保障等方面都不能满足法官超负荷的工作需要。另一方面,鼓励、支持法院对于破坏司法权威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说,不能放纵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非法挑战,法官做了秉公裁决,当事人对法官纠缠、威胁,构成对法官合法权益的侵害,就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傅勇涛张非非杨金志涂铭 何悦毛一竹周立权闫起磊

原标题:司法责任制纵深推进 改革后续配套政策需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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