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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二审民间借贷案 依新规对月息2%作出判断

2015-09-07 12:52:20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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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9月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这个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作出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借贷利率不超过24%,法院予以保护,借贷利率超过36%部分则为无效,各地法院本月审理民间借贷案纠纷就要依据新的规定作出判断。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此前在民间借贷中,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上限。今天起,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确定为年利率的24%——24%以下,受法律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有效,但法律不予强制保护,超过36%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将此称为“两线三区”:

杜万华:我们划了“两线三区”,我们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这是一条线。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就是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针对p2p互联网借贷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依据新规,今后只提供居间媒介服务的不担责,提供担保的要担责。

杜万华: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今后,企业之间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有效,专业放贷将被遏制:

杜万华: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就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行不行?这不行。我们《司法解释》里专门规定,这样合同就会认定为无效。所以我们这次对企业的放开是一个有限度的放开。

今天上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对当事人之前约定的月息2%是否过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作出判断。

王先生一审起诉石先生及马女士2011年9月20日向他借款8万元,约定于2012年1月20日之前偿还,月息2%,到期两人没有还款,王先生将二人诉至法院,并且主张李女士是石先生前妻,也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石先生与马女士向王先生共同偿还借款8万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马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实际借款人是石先生,她并没有借款,并认为一审判决利息为月息2%,过高。

二审开庭,上诉人马女士强调自己没有向王先生借钱,实际借钱的人是石先生,而被上诉人石先生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原审被告李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因王先生无法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马女士和石先生共同偿还欠款8万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20日,马女士作为借款人,石先生作为保证人,向王先生出具借条,约定借款8万元,月利息5%,后因担保问题,双方2011您9月20日重新签订借条,马女士和石先生都作为借款人签字,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虽然案件一审期间,石先生表示此借款与马女士和前妻李女士无关。马女士主张9月20日的借条签字不是自己所写,但是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也没有提出鉴定申请,所以法院对马女士的陈述不予认可。王先生依据借条提出诉求,应该得到法院支持。马女士关于月息2%利息过高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2%的月息,也就是年利率为24%,没有超过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保护区内,因此对上诉人的这项主张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原标题:北京一中院二审民间借贷案 依新规对月息2%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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