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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拆除赠予他人房屋 被判赔偿受赠人55万元

2015-08-20 17:42:08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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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部分房屋赠予他人后,房屋原主人又将房屋拆除,受赠人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原主人恢复房屋原状,但原主人已在原址新建房屋,案件该如何执行?昨日记者从莲湖法院获悉,法院和解执行了这起房产纠纷案,房屋原主人赔偿受赠人55万元损失。

2002年,市民范老太与丈夫老冯(已故)将他们所拥有的二层楼房六间房屋中的四间赠予小刘,并办理了公证书。后双方因该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小刘对这四间房屋拥有产权。2013年,范老太申请对该楼房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该楼属局部危险房屋,建议拆除重建。之后,范老太在未告知小刘的情况下,单方将包含小刘这四间房屋的二层楼房整体拆除。小刘因此诉至莲湖区法院,要求范老太将他的四间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2个月的房租收益,法院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在现场勘察时发现,范老太整体拆除二层楼房后,已在原址上新盖一栋三层楼房,判决书中要求范老太将小刘的四间房屋恢复原状的判决,事实上已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要么将原判决再审改判,要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被执行人的履行内容。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和协调,双方同意由范老太以货币的方式赔付小刘被拆除的房屋,但双方对赔付金额存在争议,范老太又拒不支付评估费用,导致无法评估房屋的价值。

日前,执行法官将范老太传至法院约谈后,范老太仍态度强硬,不愿配合执行法官的工作。为保护小刘的合法权益,法院作出对范老太拘留15日的决定。在法律惩戒措施的震慑下,范老太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与小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昨日记者了解到,范老太已将55万元的赔偿款交到小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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