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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被扣3年多停车费要交2万4 找人可还价

2015-07-29 17:10: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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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民邵先生碰到一件烦心事,2012年他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被判负有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判刑坐牢才出来。正准备取出事故车的时候,他傻眼了,事故车在停车场被扣押3年多,停车费高达24000元。

面对这笔巨额停车费,邵先生纳闷了,国家早就出台规定,事故车停车费不给收了,可是现在停车场说不给钱就不准拿车,报警了也没用。这笔钱到底该不该交?

事故车被扣3年产生巨额停车费

据邵先生介绍,2012年他驾驶一辆奇瑞牌小客车,在江宁区湖熟街道范围内行驶,将一人撞死。事后江宁交巡警大队出警调查,因为他酒驾导致事故发生,被判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地法院审理后,判决他服刑,同时,他要对死者家属做出民事赔偿。

“我当时在坐牢,汽车出事后,就被交警拖走扣押了。我坐牢之前,赔了死者家属钱,一共要赔好几十万,但是我不能一次性付清,后来死者家属向法院申请了保全,我的汽车就一直被扣押到现在。”邵先生说,自己坐牢出来后,找到死者家属,签署了协议,进行分期赔偿。

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后,邵先生找到法院,法院给其开具了解除扣押的法律文书,凭该文书,他又找到交巡警大队,开具了事故车放行单。当他和亲戚拿车的时候却傻了眼,停车场说要缴纳24000元的停车费。

近日,南京市民邵先生碰到一件烦心事,2012年他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被判负有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判刑坐牢才出来。正准备取出事故车的时候,他傻眼了,事故车在停车场被扣押3年多,停车费高达24000元。

面对这笔巨额停车费,邵先生纳闷了,国家早就出台规定,事故车停车费不给收了,可是现在停车场说不给钱就不准拿车,报警了也没用。这笔钱到底该不该交?

停车费找人可还价,不开票能再优惠

昨日上午10点多,记者陪同邵先生来到了江宁区上坊地区的鼎宁停车场,进入停车场内,一辆黑色奇瑞小客车仍停在这里,两个前轮胎已经破损。邵先生说,接受法律的制裁后,自己深刻意识到错误,悔不当初。现在服刑完毕,希望能将汽车取出。

不过拿着交巡警大队的放行单,停车场工作人员表示,必须要缴纳24000元的停车费,不然汽车无法拿走。停车就必须要交钱,有问题找老板,不过老板不在这里。

邵先生说,自己7月24日拿到放行单就来过,随后报警求助,江宁警方说这是经济纠纷,无法处理。不过后来停车场的人支招,到对面小店可以找人协商。

随后记者陪同邵先生进入停车场对面的一家小超市,一名女子表示:“停车就必须给钱,24000元太多了,那我给你打个折扣,12000元,这已经很便宜了。你去外面打听下,20元一天的停车场哪里找啊,我们这个价格都是物价局核准的价格。”

几番交涉,邵先生提出能否不开发票,再给点优惠。女子表示要打电话向老板咨询下,女子刚准备拨电话,突然话锋一转,不要发票就再便宜2000元,最低价格10000元。闻听此言,邵先生面露难色,他说:“我上网查过,国家早就说停车费不收了,怎么这里还收呢?”

江宁区实施政策迟,详查后给个说法

邵先生的停车费到底该不该收?记者也咨询了江宁区交巡警大队,戚副大队长解释:“首先对于停车费的问题,国家早在几年前就要求不收取了,但是江宁区实行这个政策,是从2014年6月下文的,11月份开始实行的。也就是说,目前江宁交警扣押的事故车,是不收取停车费的。但是在此之前的,还是要收,不过这是停车场方面收,不是交警收。”

对此,交巡警大队一位相关人士介绍,这是财政部门的事情,因为免收停车费是要财政部门下文的,他们要补贴的。交警只是根据规定执行,停车场都是私人老板的,不是政府机构,交警是不会收这个钱的。

而且根据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具的解除扣押文书,江宁区交巡警大队的戚副大队长表示:“事故发生于2012年2月份,交警扣押调查,法院是2013年11月份扣押汽车的。一般来说,交警早就处理完此事,会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人拿车。现在这车有1年多的时间被扣押在停车场。我们需要调查下,看看是什么原因,我们可以帮忙协调,不过停车费还是要交的,毕竟政策实施在2014年。”

戚副大队长说,2014年政策实施后的停车费,可以帮忙协调不予缴纳,前期的调查清楚给答复。不过2013年11月份法院扣押车辆后,他们是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这期间的停车费,还得当事人找法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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