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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被3层楼坠落电锤砸残 时隔2年仍未获赔款

2015-07-21 03:59:56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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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的小鑫(化名)回家途中,恰巧被正在三楼空调移机工人掉落的电锤砸到头部,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小鑫的伤情构成四级伤残,且需要部分护理依赖。故此,小鑫的家长以孩子的名义,将施工人员董某,安装空调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1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董某、董某某赔偿160余万元。后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上午该案于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事故致幼儿伤残

父母代小鑫一审时诉称,2013年11月14日中午,小鑫在位于朝阳区某小区底商二层的早教中心上课,放学后途经一楼时,被正在三楼施工坠落的电锤砸到头部左前方,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护理期达到315天。事故发生后,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董某被法院判刑。故此,小鑫要求空调安装单位蓝博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施工工人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护理费等共计317万余元。

据了解,事发当天董某某雇佣工人董某正在对空调进行移机,董某在使用电锤进行施工时,电锤掉落导致原告受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同时由于事发时蓝博豆公司尚未成立,因此董某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结合案件其他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董某与董某某共同赔偿小鑫160万余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上午该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董某某称事发时,他是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行为,而非自己的个人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空调用于办公,双方签约及履约的行为足以证明空调购买的主体应是公司。”董某某表示。

此外,董某某还称,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应为工人与公司。“公司与工人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我和工人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所以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4岁未治好

小鑫的父母说:“事情过去已经两年了,现在孩子都四岁了,走路还是一瘸一拐的,有时候孩子还会犯病,别提看着多揪心了。我们为了给孩子治病,已经花了60多万了,家里亲戚朋友全都借遍了,后续还需要很多钱。”小鑫父母称希望请法院予以维持原判。法庭随后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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