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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实施条例》坚持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体制

2015-07-17 15:48: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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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福州7月17日讯 6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新《预算法》坚持并完善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应该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吸收已经实施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成功经验,从名义与实质上继续坚持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体制。

一是应在名义上继续坚持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体制。新《预算法》强调,“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地方国库管理体制问题上,应延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原则。其原因是:其一、地方国库既是地方财政对应的国库,也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同时办理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新《预算法》规定,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作为承担中央国库分支机构职能的地方国库,理应也实行经理制,这有利于维护中央预算收入及时、完整地缴入国库。其二、自1985年地方国库实行经理制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较好完成了办理国家预算资金收支的各项任务,切实履行了组织管理国库的重要职责,确保了国库资金安全完整,确保了国库资金缴拨准确及时,为促进预算执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这一制度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各个时期,经历了30年实践的检验,职责清晰,运行良好,应该继续坚持。

二是应在实质上继续坚持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体制。新《预算法》坚持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体制,所谓经理国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是6项办理权+6项拒绝办理权;顺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强调政府全部收入上缴国库,全部支出从国库拨付,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强调各级国库应对同级政府负责。即经理国库体制的核心要义是强调国库事中监督,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对政府负责。这一要义有利于增强预算监督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也有利于在预算资金收支执行中建立起相关部门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衡的关系,应继续坚持。(王慧 宋雅馨)

原标题:《预算法实施条例》坚持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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