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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两则涉台司法互助司法解释 放宽案件受理条件

2015-06-30 13:54: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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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6月30日电 (记者 马学玲)最高人民法院30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出台的两则涉台司法互助司法解释。这两则司法解释在扩大案件管辖连接点、适度放宽案件受理条件、增加救济途径等方面做出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介绍,在总结过去近20年涉台裁判认可等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法起草了两个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民事裁判司法互助司法解释,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孙军工说,1998年以来,就台湾民事裁判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最高法先后发布了四个司法解释,有效减轻了两岸当事人诉累,为两岸经贸和人员往来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但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和两岸交往的日益密切,这四个司法解释已不能充分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郃中林看来,这两则司法解释主要有七方面的新内容。

——扩大案件管辖连接点

郃中林说,原来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这些法院才有管辖权。后来实践中发现,比如一个台湾居民,本身在大陆没有住所,没有经常居住地,他也不是要求认可执行裁判,他只是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导致可能告诉无门,没有哪个法院该怎么管辖。

为此,两则司法分别明确,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这样我们基本完全放开了,不管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只要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都可以,不管你在这边有没有,只要对方在这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或者就在财产所在地,这是完全放宽了管辖。”郃中林说。

——适度放宽案件受理条件

在受理条件方面,郃中林说,“过去一般除了要提供台湾方面的法律文书,还要提供一个经过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过大陆有关公证协会的认证,法院才给立案。我们这次做了一个比较重大的调整,以后只要拿台湾地区民事裁判的原件过来,有申请书,我们就立案。”

《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七条明确,“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除了免去在两岸之间奔波办公证之苦,郃中林说,这样的变动还可使其及时进入立案程序。

——便利当事人

两则司法解释明确,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郃中林解释说,“我们规定,如果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别人来代理参加申请认可和执行案件的诉讼程序,授权委托书如果是你本人,比如正好来大陆来,在法官面前直接签授权委托书,你也不需要办那一套公证认证手续去,或者你是直接找了一个大陆的公证机关公证一下说,这个授权文书是在大陆签署的,那也行,你也不需要再回到台湾去办理。”

郃中林指出,总之,要确保有关身份的真实性,更便利当事人。

——更加注重程序正当性

“过去这类案件作为特殊程序案件处理,往往很可能单方程序,申请人交了申请以后,法院根据申请打交道,可能没有及时把申请书再送达给被申请人,因为法院认为这个都已经经过公证,文书是真的,只是到这面来审查,需要我认不认可他、要不要执行的问题,过去大家不太注重程序的正当性。”

为此,这次出台的两则司法解释明确,“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郃中林说,这样被申请人至少可以知道裁判认可程序正在进行,也可以就此提出自己的有关意见,“在过去,因为这方面不是很明确,而且两岸互助没有开展,单方程序给对方可能邮寄一下,寄不到就不管了,现在我们是要求你必须按照这个程序,双方都要送达。”

——区分裁定不予认可和裁定驳回申请两种审查结果

郃中林指出,原有的司法解释只有裁定不予认可这样一种处理方式,但是一旦裁定不予认可,就像法院判决一样,相当于对实体问题进行了答复,以后当事人就不能就同一台湾裁判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而且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

“我们现在作了一个区分:如果提交了能够证明是真实有效的台湾民事裁判文书,我们依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后发现具有不能被认可的情形的,我们才裁定不予认可。如果只是因为文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不能确认,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裁定驳回申请,驳回申请以后还可以补证材料,再申请。”

在郃中林看来,作这样一个区分,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增加救济途径

《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郃中林解释称,如果受理法院作出了裁定之后,当事人不管是哪一方,无论对裁定认可还是不认可,驳回还是不驳回,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一次复议。

“这是关于台湾民事判决认可和执行的司法解释的一个新增的救济程序。”郃中林强调。

——对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裁判的期间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调整

郃中林称,这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特别明确了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即都按照大陆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申请、执行民事判决的期间,就是在台湾判决作出两年之内可以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郃中林总结说,这两个司法解释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大扩展了可以认可和执行的台湾的判决和仲裁的范围,“我们这次基本的态度就是尽可能‘一网打尽’,都纳入认可和执行的范围。”

据悉,这两则司法解释于今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完)

原标题:最高法公布两则涉台司法互助司法解释 放宽案件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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