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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老字号“虎头”被擅自使用获赔四十万元

2015-06-25 18:31: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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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广州6月25日电 (索有为 范贞 邹兴)诞生于1928年的广州“虎头牌”电池起诉山东临沂“双虎牌”电池包装装潢纠纷案经过一、二审终于落幕。6月25日,广州市虎头电池公司广州轻工集团公司诉讼代理律师向记者证实“双虎”电池已经不再使用与“虎头”相似的“红黄色”电池包装装潢,40万元赔偿也已经支付。

据了解,广州“虎头牌”电池以及其“红黄色”的包装装潢始创于新中国成立前的炎光电池厂,后该厂并入兴华电池厂。兴华厂于1964年注册“虎头”牌商标。几经国企改制的企业合并和商标转让,2006年,广州轻工集团受让获得“虎头”牌商标及“红黄色”商标装潢并许可虎头电池公司使用。

2008年,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公司发现在第104届广交会上,临沂华太电池公司展销的“双虎”牌电池包装装潢与其生产的“虎头”牌电池包装装潢极为相似,均为底色为红黄两色。自己穿了多年的“虎皮”竟然被同为电池商品的“双虎”披上了,“虎头”立刻向广交会知识产权机构投诉,该机构也对违规产品进行了处理。

2011年4月,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公司再次发现“双虎”侵权商品参展,遂申请南方公证处对广交会现场展台及展品资料进行公证。广州“虎头”认为华太的“双虎”电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万元。

一审认为,涉案的“虎头”牌电池为知名商品,其“红黄色”包装装潢与“虎头”商标长期结合使用,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该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故华太电池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双虎”牌电池停止使用与“虎头”牌电池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赔偿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华太电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华太电池公司主张“虎头”牌电池主要是面向出口,并没有在国内市场销售,在中国境内不具有知名度,不符合知名商品的地域标准。“红黄色”不是虎头电池的特有包装装潢。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图案分别是“虎头”和“双虎”,公众不会发生混淆。

二审法院认为,“虎头”牌电池虽然主要为出口产品,但是对地域范围的认定,应综合考虑销售地点、宣传范围、获得荣誉等因素,其中销售地点不仅限于销售对象所在地,还包括销售行为发生地。“虎头”在历届广交会上均有出展,大量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内,在报刊上宣传受众包括国内公众,获得的荣誉包括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故“虎头牌电池”属于知名商品。

综合设计特点、使用时间、商品生产销售规模、商誉等因素,二审法院认定“虎头牌电池”红黄包装装潢构成特有包装装潢。

广东高院认为,“虎头牌电池”的红黄包装装潢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华太公司“双虎”电池采用与其近似的包装装潢,使得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时,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两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关系等特定联系,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华太电池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完)

原标题:广州老字号“虎头”被擅自使用获赔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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